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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0201904E。法定代表人:刘时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堤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01354G。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鄂0117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85万元、支付违约金237万元及利息78万元,合计150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在与另案被执行人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另案被执行人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2500万元的债权收入。该案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在执行该案中,作出(2016)冀06执19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另案被执行人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收入2700万元。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在另案中享有的前述债权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由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另案申请执行人、对另案被执行人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收入15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