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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408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下坝村四社。经营者:张鹏,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志平,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南三段1号祥福苑西楼702号。法定代表人:刘彬。原告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告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办理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定洪人民陪审员  徐 涛人民陪审员  徐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书 记 员  陈雄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