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庄迎军与张未来、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迎军,张未来,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071号原告:庄迎军,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未来,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汤涛,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庄迎军与被告张未来、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庄迎军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未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迎军撤回对被告张未来的起诉。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