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庄迎军与张未来、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迎军,张未来,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071号原告:庄迎军,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未来,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汤涛,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庄迎军与被告张未来、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庄迎军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未来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迎军撤回对被告张未来的起诉。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