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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细牙、汪月英等与陈仁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细牙,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6民初68号原告:谢细牙,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根妹(谢细牙姐夫),住宜黄县。原告:汪月英,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原告:黄毛毛,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原告:吴芳玉,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原告:鲍招金,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陈仁会,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宜黄县。被告:肖智辉,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黄国勇,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原告谢细牙、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与被告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原告谢细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根妹,被告肖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仁会、黄国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细牙、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五人劳务工资款计人民币5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五人为三被告合伙开办的菌厂做事,做菌种、烧火,被告拖欠原告五人工资5920元,经多次追问无果,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被告肖智辉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当时记工表是给了陈仁会,所以具体数额我不清楚。被告陈仁会、黄国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告身份证、记工考勤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三人有意合伙组建江西中菌宜黄县食用菌菌种有限公司,起初三人尚未签订合作协议,即开始准备菌种生产线,并请工人做事生产菌种。2015年9月期间,原告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四人在被告处从事做菌种工作,与陈仁会、肖智辉口头约定,做事工人一律按刚进厂前三天50元/日,之后80元/日计算报酬,原告谢细牙从事烧火工作,与陈仁会、肖智辉口头约定80元/日计算报酬。原告谢细牙做工13天,应得报酬1040元,原告汪月英做工20天,应得报酬1510元,原告黄毛毛做工8天,应得报酬550元,原告吴芳玉、鲍招金每人做工17.5天,每人应得报酬1310元,合计5720元。另查明,2015年10月9日,被告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三人正式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以备公司正式注册,未料此后三人因出资问题产生纠纷,公司未实际注册。本院认为,被告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三人合伙筹建公司阶段,合伙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合伙人对外承担的合伙债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外所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才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偿还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现三被告协议组建的公司未能成立,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三被告应当向原告五人支付报酬,为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细牙、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劳务报酬合计人民币5720元,上述被告对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谢细牙、汪月英、黄毛毛、吴芳玉、鲍招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仁会、肖智辉、黄国勇三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胥喆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文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