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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181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7-2号广厦中北领寓二期1栋/座4层4室。法定代表人: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慧,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奇,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侵害摄影作品(图片编号:165264791,内容:自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庭审前,诉讼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了和解,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遂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文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人民陪审员  罗文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