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邹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邹某,女,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9402.33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执行员 胡润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