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0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诉被告唐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309号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汉中市汉台区明珠路西侧汉水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47256Q法定代表人:冯丽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唐镭,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磊独任审判。审理中,本院按照立案时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被告唐镭地址寻找被告唐镭无果。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汉中新天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