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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启立、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启立,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启立,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祺,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丁世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启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万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765号民��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启立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万博公司、上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未经质证;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故张启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万博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司从未招录张启立为公司员工,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启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张启立要求确认其与万博公司、上安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理由难以成立。故一审法院判决对万博公司要求不支付张启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6日期间工资、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张启立主张万博公司、上安公司应当与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相关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张启立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启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启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