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财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丽与谷居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谷居成,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安丽,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谷居成与安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吉0122财保2号民事裁定,将被保全人谷居成所有的吉A6SD**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被保全人谷居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申请人谷居成的现金人民币500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谷居成所有的吉A6SD**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