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文旭与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旭,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陈育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46号之一原告:黄文旭,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雅,福建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颖如桥头右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谢秀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郑生计,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育明,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当,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玮,女,该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黄文旭与被告福建安溪勇盛发运输有限公司、郑生计、陈育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同年2月16日,本院根据原告黄文旭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黄文旭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育明的起诉。本院认为,黄文旭提出的对陈育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旭撤回对陈育明的起诉。审 判 长 钟辉煌审 判 员 吴瑜虹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