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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秦爱红、未俊英与张全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爱红,未俊英,张全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秦爱红申请执行人:未俊英被执行人:张全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秦爱红、未俊英与张全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至今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