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漳州巨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纯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巨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纯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468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巨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浮宫镇港前村委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19262-2。法定代表人:周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纯凯,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上诉人漳州巨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巨凯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纯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6)闽068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巨凯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以和张纯凯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巨凯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漳州巨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漳州巨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于伦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黄倩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玉良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