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建阳、郁斌、刘继祥、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徐建阳,郁斌,刘继祥,施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71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法定代表人:沈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建阳,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郁斌,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刘继祥,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施鹏,男,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葛塘资金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建阳、郁斌、刘继祥、施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苏0116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徐建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塘资金合作社借款300000元、利息、罚息27000元,合计327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二、徐建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葛塘资金专业合作社律师费20000元;三、郁斌、刘继祥、施鹏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郁斌、刘继祥、施鹏清偿上述债务后,可依法向徐建阳追偿。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3523元,由徐建阳、郁斌、刘继祥、施鹏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依法查封了郁斌、刘继祥、施鹏所有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决定将徐建阳、郁斌、刘继祥、施鹏内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徐建阳给付15000元,郁斌给付150000元,刘继祥给付187670元。就余款44662.5元的履行,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0116执2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赵 成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