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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永发物流有限公司、胡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广安永发物流有限公司,胡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5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华,四川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永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油房街162号。法定代表人:廖华。被告:胡勇,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永发物流有限公司、胡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 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