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代少兴诉被执行人刘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少兴,刘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5执1号申请执行人:代少兴,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云强,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林钢铁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代少兴诉被执行人刘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云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少兴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云强于2017年3月份起每月自动履行1000元,将此款打入申请人银行卡中,至付清时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林审判员 李景会审判员 白 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