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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郭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515号原告:解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7年4月5日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海涛代理审判员  梁菲妮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