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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与许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许在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350号原告: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南门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陈顺锦,系该经营部经营者。被告:许在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与被告许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陈顺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在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欠款14700元,并支付由诉讼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向原告购买钢材,因被告未付货款,欠原告钢材款14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一份欠条,约定限于欠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清。但被告欠款后拖欠不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许在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许在强于2014年2月份向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购买钢材。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许在强尚欠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货款14700元,许在强出具一张欠条交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执存,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未约定利息。嗣后,许在强未按约定还款。2017年1月9日,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许在强归还欠款及逾期利息。2017年3月1日,许在强归还欠款7000元,剩余欠款77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陈顺锦的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及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许在强欠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货款已通过出具的欠条确认,许在强应当支付货款。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诉请许在强从起诉之日(2017年1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许在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在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罗源县城关顺锦钢材经营部货款77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许在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丽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