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礼付,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该行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文军。上诉人张奎因与被上诉人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3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奎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奎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敬荣审 判 员 王 铖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婧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