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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崔启臣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启臣,全义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财保72号申请人崔启臣,住蛟河市。被申请人全义香,住蛟河市。申请人崔启臣因与被申请人全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义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启臣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全义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冻结,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期限申请,否则,冻结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忠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佩(此件2页,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