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阿某某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94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某某某,男,彝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移送执行阿某某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