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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广林、陈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林,陈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林,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保康县寺坪镇兽医站兽医,住保康县。被执行人陈昌林,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农民,住保康县。李广林与陈昌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保寺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昌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广林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昌林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能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保寺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孔令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世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