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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天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曙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娜、赵树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天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盘锦祥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曙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娜,赵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执13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街。法定代表人:曲宝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盘锦天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盘锦祥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汇美建材市场C-1单元9号商网。法定代表人:王顶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盘锦曙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法定代表人:赵树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娜,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赵树军,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裁字(2014)第18号裁决书,在执行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盘锦天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盘锦祥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锦曙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娜、赵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杨俊阁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