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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179号原告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开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星海路51号。负责人李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警,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鲁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太平洋财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鲁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康,被告日照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鲁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2456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鲁Q×××××/鲁Q×××××挂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2016年10月20日17时许,原告驾驶员向军驾驶投保车辆在沪坤高速1502公里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道路设施损坏等。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本案损失,被告未依法赔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日照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车辆投保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同意赔付其合理合法损失,但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对于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原告三鲁运输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号车辆在被告日照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经原告三鲁运输公司委托评估,认定鲁Q×××××/鲁Q×××××挂号车辆损失为20579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6200元,另支付施救费3000元、拖车费28000元,赔偿路产损失2700元。被告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评估,认定上述车辆的损失价值为189160元。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收据、施救费发票、拖车费发票、路产损失赔偿费专用票据及赔偿通知书等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三鲁运输公司所有的鲁Q×××××/鲁Q×××××挂号车辆在被告日照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驾驶员向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原告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评估为18916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付。原告赔偿的路产损失2700元,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700元由被告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支付的施救费3000元、拖车费28000元,系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评估费6200元,因该评估报告未被本院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付,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内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对其合理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8916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路产损失2700元、施救费3000元、拖车费28000元;三、驳回原告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二项共计222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2322元,由原告临沂市三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效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马骏腾书 记 员 唐铭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