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1-20
案件名称
资妞、资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妞,资白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资妞,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基诺族,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少豪,云南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白,男,1977年7月3日出生,基诺族,住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资妞因与被上诉人资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资妞以本案的诉讼主张需要再补充调查,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资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资妞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资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244元,减半收取2122元,由资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江舟审判员 刘树华审判员 蒋荣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秋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