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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兵与肖双、董德红、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肖双,董德红,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479号原告:张兵,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环,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双,男,1988年12月6出生,汉族。被告:董德红,男,1987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元。原告张兵与被告肖双、董德红、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华杰审 判 员  李栋良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