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鸿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鸿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0507号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专用车产业园区常德路以北赣州街以东生产力促进中心3号地块2号厂房。法人代表人:赵瑞瑞,系公司经理。被告:长春市鸿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孙菜园子村(广东工业园区)。法人代表人:于泓洋,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鸿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即92.50元,由原告吉林省吉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