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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916号之一杨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杨涛与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出纳人祝超的账号为62×××32的存款93075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