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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红文申请马玉柱、徐春香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红文,马玉柱,徐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付红文。被申请人:马玉柱。被申请人:徐春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红文与被执行人马玉柱、徐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付红文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玉柱、徐春香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456元及利息9200元,案件受理费308元,并承担执行费395元,共计3335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以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为由,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271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