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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端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盛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盛世天骄8#楼架空层,组织机构代码62865058-6。法定代表人:陈跃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亚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蒋端红,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端红的银行存款997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蒋端红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陈续阳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