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曾一唯与被告新化县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国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一唯,被告新化县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国辉,龚惠亭,曾一唯,被告新化县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国辉,龚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一唯,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张麓峰,湖南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新化县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新华县曹家镇向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龚慧玲。委托代理人陈晓东,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辉,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惠亭,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上诉人曾一唯与被上诉人新化县鑫宇新材料有限公司、胡国辉、龚惠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一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宁从越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