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谭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谭伟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9号之一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丁佐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谭伟平,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1元,减半收取1240.5元,由原告月星集团沭阳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岳 阳审判员 程家亮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章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