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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祝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祝金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2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住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负责人:林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睿杰,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鹏,贵溪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金福,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诉被告祝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以被告已经清偿了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祝金福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祝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江荣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