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方世新与方庆华、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新,方庆华,叶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030号原告:方世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方庆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叶晓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新诉被告方庆华、叶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世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72元,由原告方世新负担。审 判 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