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催1号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2605627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都昌县阳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永峰审判员 兰 彬审判员 刘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晓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