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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跃林、李士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跃林,李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83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吴庆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健,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马跃林,男,1960年3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李士江,男,1961年7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跃林、李士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跃林应向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70万元及截止2016年11月8日的利息361238.27元,本息合计1061238.27元,并支付从2016年1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0.7%计算;如被执行人马跃林不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李士江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351.14元,由被执行人马跃林、李士江负担,申请执行费13155.89元由被执行人马跃林、李士江负担,并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7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士江自愿用其所有的,座落在扎兰屯市,砖混结构,292.8平方米,房屋总层数为二层,产权证号为XXXX的房屋,以人民币1149120.3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来抵偿借款本金70万元,截止2016年11月8日的利息361238.27元,2016年11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60375,案件受理费14351.14元,申请执行费13155.89元。从即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屋的一切过户税费等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