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段世东与赵凤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世东,赵凤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803号原告:段世东,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双伙场村,居民,被告:赵凤梅,女,出生年龄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世东与被告赵凤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7日,原告段世东经邮寄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世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