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峰与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22号原告:王峰,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与望江西路交口西北角印象西湖花园东组团3-1503室,组织机构代码34870608-X。、法定代表人:郭玉杰,总经理。原告王峰诉被告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送达人安徽国镓新能源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审 判 员 程大光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阮继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