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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被执行人大连甘井子金岗街金三角综合门诊部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甘井子金岗街金三角综合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11行审2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31148789-9,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军,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昕,女,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杨东旭,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址辽宁省。被执行人大连甘井子金岗街金三角综合门诊部,组织机构代码34119282-1,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孙维强。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甘井子金岗街金三角综合门诊部作出了(甘)市监药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没收未按规定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坎地沙坦酯片”等318盒、没收违法所得114元、罚款60,455元、罚没款合计60,569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机关提交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同日,申请执行机关作出甘市监药分缴字[2016]001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决定批准被执行人分两期缴纳罚款,第一期2016年5月18日缴纳罚款10,000元,第二期2016年11月5日前缴纳罚款50,569元。2016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剩余罚款50,569元至今未缴纳。经催告无果,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剩余罚款、加处罚款以及违法所得共计101,024元,并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市监药罚[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没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群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