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剑刚、吴文波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剑刚,吴文波,南昌深思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69号申请执行人:熊剑刚,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吴文波,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南昌深思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29号1栋4楼,联系方式:1387913****吴文波。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熊剑刚申请吴文波、南昌深思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文波、南昌深思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熊剑刚案款811800.0元,承担执行费10518.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118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文波;南昌深思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4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万晶晶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