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祁孟声与金华万多福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孟声,金华万多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3民初128号原告祁孟声,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金华万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贾伙奶,总经理。原告祁孟声诉被告金华万多福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孟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华万多福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孟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原告4017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在天猫被告所开店铺购买老街口干果(天猫店铺:老街口旗舰店,淘宝ID:老街口旗舰店,订单号:283709308900XXXX)。到货后认为该商品质价不符。咨询商家得知,该商品没有划线销售记录,此举属于价格欺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华万多福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12月13日,原告祁孟声在天猫商城老街口旗舰店购买了夏威夷果仁,手剥扁桃仁,手剥松子,数量分别为5、10、10,并支付了货款1339元,后原告祁孟声收到货物后,认为老街口旗舰店上述商品价格存在欺诈行为,故申请退款,但退款被拒绝。同时原告祁孟声提供的天猫网页截图中载明老街口-夏威夷果仁划线价格199元,促销价79元,手剥扁桃仁划线价格88元,促销价26.9元,手剥松子划线价格158元,促销价67.5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祁孟声认为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发改价监(2015)1382号《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但原告祁孟声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故对其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货款1339元的3倍赔偿419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祁孟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孟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海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