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胡晓丹与贵州创辉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丹,贵州创辉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484号原告:胡晓丹,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潘盛茂,贵州清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创辉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龙井路289号(艳山红旗镇政府办公室4楼)。法定代表人:李治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燕,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丹诉被告贵州创辉商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胡晓丹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晓丹负担。审判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 桂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