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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5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凌良峰、吴宏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凌良峰,吴宏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5民初247号原告: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堰桥镇西漳锡澄南路2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58814910。法定代表人:黄焕明,系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红,系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凌良峰,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吴宏荔,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凌良峰、吴宏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明发集团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芳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