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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翦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翦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11号原告:翦某,女,2012年4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翦纯,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确认地址同住址。系翦某之母。被告:张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翦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翦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翦某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