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翦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翦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411号原告:翦某,女,2012年4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翦纯,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确认地址同住址。系翦某之母。被告:张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翦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翦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翦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翦某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