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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亚婷与贺蛟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婷,贺蛟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514号原告:张亚婷,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贺蛟龙,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滨河中段旗开新居8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刘纪峰。原告张亚婷与被告贺蛟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代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亚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亚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