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673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尧县西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0741391-3。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占国,该社员工。被告:刘安霞,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英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冠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