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兴爱与刘万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爱,刘万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爱,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刘万仁,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张兴爱申请执行刘万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水仙委水仙园X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X号,面积为:103.27平方米),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63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89元已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