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小英、路春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英,路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英,女,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路春芳,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孙小英与路春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