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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小英、路春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英,路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孙小英,女,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路春芳,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孙小英与路春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