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新友与赵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友,赵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259号原告:安新友,男,汉族,1946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睢县。被告:赵托,男,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睢县。原告安新友与被告赵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新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新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新友负担。审判员 段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