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徐庆、汤国强与常州成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汤国强,常州成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异19号异议人徐庆,男,1979年11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汤国强,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常州成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塘门村。法定代表人滕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西新桥尚郡公寓***幢。法定代表人秦惠珍,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汤国强与常州成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基园林公司)、江苏嘉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城置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庆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庆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徐庆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庆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审判员 范之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晓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