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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与朱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朱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叶华。委托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纲,男,196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上海英鸿酒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朱纲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纲支付货款人民币68,4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文忠、陆卫国、章跃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社保等财产及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多次走访位于金山区蒙山路XXX号土锅土灶馆,均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馆内店员称老板并非此人,不知其去向。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线索。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035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文忠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